【轉知】藝文活動票券流通宣導(活動組)

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」第 10 條之 1 於 112 年 5 月 12 日三讀通過,針對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(簡稱販售黃牛票),處票面金額 10 倍至 50 倍罰鍰;針對不正方式搶票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合先敘明。